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1)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受到一个国家国体的规定和制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服从和体现这一本质要求。同时,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与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不同。因此,我国公务员队伍不存在所谓的“政治中立”问题。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和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公务员队伍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2)我国公务员既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共同参与组织国家政权、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管理国家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共产党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都具有公共部门的性质和特点,其工作人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政党机关工作人员均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理应由国家立法对其实行管理。因此,将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划人公务员范围,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必要措施。这是区别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3)我国公务员制度不实行“两官分途”。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与其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相适应,实行“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我国公务员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但是不分政务类和业务类。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基本要求是一样的,他们之间的交流任职也是经常的。公务员制度既规范领导成员的管理,也规范非领导成员的管理。
(4)我国公务员是人民公仆,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我国,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公仆,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公务员的根本利益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务员可以通过申诉控告和仲裁等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不能作为独立的利益集团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5)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公务员可以与其他公职人员相互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