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作为一种实体法,一般认为缘起于英国中世纪的济贫立法。(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将以前各项济贫法令编纂补充成为法典颁布,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英国济贫法)。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其条件有:
第一、工业革命的完成。
第二、19世纪末,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第三、社会保险法在德国首先出现,是有其深厚的法学资源作为背景的,与当时的德国法学的领先地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第四、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德国著名铁血宰相俾斯麦在使用“鞭子”政策镇压工人运动失败之后,转而求助于“糖果”政策,以稳固自己的政治统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社会保障法在德国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