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点。
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
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
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
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
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
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
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简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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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题: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单选题)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施行。
(单选题)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批准后施行。
(多选题)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关于这一规定,下面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填空题)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汇编统称“()”,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