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上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A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
B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
C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D提出消费意见的权利
E依法结社的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某注明歌星周某2010年7月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60000元,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简答题)
鼎盛公司是一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购进A类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税款5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500万元; (3)购进B类辅助材料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4万元; (4)将生产出的甲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万元,甲产品增值税税率17%;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30万元; (5)部分自产乙产品被用于职工福利,成本300万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350万元。
(简答题)
鼎盛公司是一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购进A类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税款5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500万元; (3)购进B类辅助材料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4万元; (4)将生产出的甲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万元,甲产品增值税税率17%;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30万元; (5)部分自产乙产品被用于职工福利,成本300万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350万元。
(简答题)
鼎盛公司是一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购进A类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税款5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500万元; (3)购进B类辅助材料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4万元; (4)将生产出的甲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万元,甲产品增值税税率17%;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30万元; (5)部分自产乙产品被用于职工福利,成本300万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350万元。
(单选题)
下列各项,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是()。
(简答题)
鼎盛公司是一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购进A类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税款5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500万元; (3)购进B类辅助材料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4万元; (4)将生产出的甲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万元,甲产品增值税税率17%;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30万元; (5)部分自产乙产品被用于职工福利,成本300万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350万元。
(简答题)
鼎盛公司是一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购进A类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税款5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500万元; (3)购进B类辅助材料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4万元; (4)将生产出的甲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万元,甲产品增值税税率17%;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30万元; (5)部分自产乙产品被用于职工福利,成本300万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350万元。 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简答题)
鼎盛公司是一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购进A类原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万元,增值税税款5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500万元; (3)购进B类辅助材料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4万元; (4)将生产出的甲产品对外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万元,甲产品增值税税率17%;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30万元; (5)部分自产乙产品被用于职工福利,成本300万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350万元。 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简答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6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