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传统的一些资产阶级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一直是以“分别调整”为主的,但是随着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趋向也越来越强,可以说,当代的社会经济是沿着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的。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法律部门。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其间最重要的是必须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从整体、全局出发,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的法: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于超社会的地位,要对社会负责,不能让不当的或过度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总之,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