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电力法》第36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效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规定,制定电价的基本原则是:
(1)成本为主。成本为主的原则要求电力企业依据发、供电成本制定电价,以补偿电能生产全过程的成本费用支出。
(2)合理利润。合理利润的原则是保证电力企业具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同时保护用户的利益,因为电业是公用事业,一方面社会对电力的需求日益增长,电业必须不断发展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加之电业是资金密集性产业,需要大量建设资金,而建设资金必须通过电费收入以及吸收社会资金来筹集;另一方面为保护电力消费者利益,政府不允许电业部门获取超额利润,因此电价应在保护电力消费者利益情况下,保证电力企业以及投资者的合理收入并使之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
(3)公平负担。公平负担的原则则要求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可按各自不同的供电成本制定电价,即根据用户的用电时间、用电地点、用电条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标准;而对同一类型的用户则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