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了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2年后,眼看还款日期将近,而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无利可图,王某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因此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多年的积蓄。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给李某。后王某在拍卖家中财物时,朋友赵某知晓情形后告知王某,反正财产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不如便宜以1万元的价格将一台价值5万元的汽车卖给他。王某表示同意。其间,王某父亲病故,其父有个人合法遗产20万元,其母早亡,继承人只有王某和王弟,因王弟遭遇车祸而残疾,生活困难,王某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2个月后,王某的财产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辆汽车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汽车收回,重新拍卖。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以及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以冲抵债务。
问题:
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以及王某抛弃继承权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第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第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行为;第四,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第五,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第六,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上述财产行为只要是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后发生,且导致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降低,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所说身份行为,是指因结婚、收养、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和承认等行为,身份行为不得撤销。
本案中,王某对李某的债务成立在先,该债务合法有效,王某为逃避债务,将自己价值5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该行为具备可撤销行为的客观要件。赵某为了自己之私利,与王某恶意串通,实施该买卖汽车的行为,表明赵某存在主观恶意,因此,王某与赵某买卖汽车的行为完全符合债权撤销权的要件,债权人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
但王某抛弃继承权的行为虽然影响李某的债权的实现,但该行为并未使债务人王某已有的责任财产减少,已有的偿债能力降低,故该行为债权人李某不得请求撤销。
答案解析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汽车?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赵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汽车。李某不是该行为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该汽车。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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