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中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