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行政决策既是一种专制的个人决策形式,同时又是一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群体决策方式,把这两种截然对立的决策形式融为一体的就是皇帝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掌握最后裁定之权。体现出群体决策特点的是唐代的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大臣廷议。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两种方式。
(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会议。一般在朝会结束后,宰相留下来与皇帝就朝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重大问题,皇帝召开有宗室、勋臣、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加的会议。
以上各种决策会议,都属于行政决策的辅助手段,在中国古代国家中,最高决策权属于皇帝,故无论是哪种决策辅助手段,一旦形成意向性决策意见后,都须按一定程序形成诏敕,方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