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内营养治疗不宜或应慎用于下列情况:
(1)完全性机械性肠梗阻、胃肠道出血、严重腹腔感染。
(2)严重应激状态早期、休克状态、持续麻痹性肠梗阻。
(3)短肠综合征早期宜采用肠外营养治疗4~6周,以后再逐渐过渡至肠内营养。
(4)高流量空肠瘘缺乏足够的小肠吸收面积,肠内慢速滴注会增加漏出量。严重吸收不良者不能贸然进行管饲,以免加重病情。
(5)持续严重呕吐、顽固性腹泻病人,严重小肠、结肠炎者。
(6)胃肠道功能障碍或某些要求肠道休息的情况。
(7)急性胰腺炎的急性期不宜过早进行肠内营养者。
(8)3个月内婴儿、糖尿病及糖代谢异常者、氨基酸代谢异常者,不宜应用要素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