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受贿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求法院将刑讯所得的供述予以排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谢某的辩护律师郭某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B若法院决定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检察院应当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C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谢某供述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应当提请法院通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D对于经过法庭审理,不能排除谢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而获得,对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判断题)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不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
(单选题)
李某因受贿罪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随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表述是错误的?()
(判断题)
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简答题)
张某是某法院审判员,其妻子王某为某县食品加工厂(集体企业)质检员。2012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A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A妻李某找到同厂好友王某,请求王某让张某帮忙,想办法将A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王某回家后对丈夫张某讲了此事,被张某拒绝。王某很生气,骂张某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张某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王某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张某离婚,张某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多少钱。"王某上班后告知李某,李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5万元,又向邻居借了5万元,于当晚送到了张家,张某、王某收下了10万元现金。被告人张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A的案子争取到自己手里,由自己办理,并在提审被告人A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A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李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王某不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张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张某谈话,张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13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张某和王某退出赃款2万元。
(简答题)
张某是某法院审判员,其妻子王某为某县食品加工厂(集体企业)质检员。2012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A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A妻李某找到同厂好友王某,请求王某让张某帮忙,想办法将A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王某回家后对丈夫张某讲了此事,被张某拒绝。王某很生气,骂张某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张某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王某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张某离婚,张某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多少钱。"王某上班后告知李某,李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5万元,又向邻居借了5万元,于当晚送到了张家,张某、王某收下了10万元现金。被告人张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A的案子争取到自己手里,由自己办理,并在提审被告人A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A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李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王某不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张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张某谈话,张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13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张某和王某退出赃款2万元。
(简答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简答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简答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简答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