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这种情况称为反致。
(2)导致反致产生的原因或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二是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但光有这两个条件还不够,还得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有时即使有关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了同一连接点,但如果对连接点的解释不同,且发生相互指定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反致。
(简答题)
什么是反致?反致的条件或原因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