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
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正确答案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即个体工商户刘某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便与他人合伙经营图书的事实。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对刘某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处罚刘某的目的是否是正当的。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被告工商局对刘某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是否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性质相适应。
答案解析
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2)书证:伪造的发票;
(3)鉴定结论: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
(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本案中,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全部的贿赂物品是属于犯罪行为的侵犯的客体物,是物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中,伪造的发票就是书证,它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了走私的犯罪事实。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本案中,审计部门做出的查证报告就是鉴定结论。
答案解析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就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以是直接证据。而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都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事实,是间接证据。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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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单选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本案中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
(简答题)
某市友谊华侨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系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黄金饰品经营权。1992年8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友谊公司在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无业人员翟某父女,购进24K黄金饰品17836.12克(每克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516070.20元)的行为,构成了私下买卖黄金饰品,给予友谊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友谊公司不服,向该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翟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工商局认定原告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不法人员进行黄金饰品买卖活动,构成私下买卖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简答题)
某市友谊华侨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系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黄金饰品经营权。1992年8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友谊公司在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无业人员翟某父女,购进24K黄金饰品17836.12克(每克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516070.20元)的行为,构成了私下买卖黄金饰品,给予友谊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友谊公司不服,向该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翟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工商局认定原告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不法人员进行黄金饰品买卖活动,构成私下买卖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简答题)
2003年2月28 日,某乡刘某和李某两女士在街上赶场时,因购物发生矛盾,继而引发纠纷。此后,刘某觉得在这场纠纷中输了面子,于是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内容为“2月28 E1此地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间本人被一名30岁左右的女人殴打谩骂,恳请当El在场的群众将所见所闻反映给法庭,本人将予以重金酬谢。” 在拿到了李某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后,刘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3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某指责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提供了案发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谩骂。据此刘某还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