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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正确答案

本案需要证明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即个体工商户刘某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便与他人合伙经营图书的事实。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对刘某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处罚刘某的目的是否是正当的。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被告工商局对刘某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是否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性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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