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向作用。教育督导的导向作用,实质上是中央政府行为权威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督导机构开展工作必须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得到贯彻与执行,以更好地实现教育总目标,这是衡量教育督导成效的首要准则;
其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督导机构在督导时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须谨慎且正确地做出导向性、政策性的解释和判断,以明确督导工作的方面;
第三,督导工作须立场鲜明地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
(二)监控作用。教育督导的监控作用,更多地体现在事后的控制上,以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不偏离正确轨道。
(三)指导作用。教育督导通过了解情况,从中分析出现的问题,指出问题的原因,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使被监督者明确应当坚持什么,改正和克服什么。
(四)反馈作用。反馈作用重在及时、准确、真实、力戒拖延、虚假和失误。
(五)激励作用。教育督导结果所带来的的奖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会使社会驱动力增强,起到一定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