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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1 个问题

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2006年6月20日,A公司负责人陆某因本公司欠B公司近40万元货款而找到时任D县某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的李某,向其寻求帮助。李某在未请示上级行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A公司出具《保证担保函》诺:“如到期A公司不能支付贵公司货款,其不足部分的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由我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B公司因A公承司到期未支付上述款项,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导致该银行最终承担剩余货款代偿责任。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既未向上级行请示,也未召集网点其他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擅自向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函。由于该案中,李某是某银行基层网点责人,其行为有理由让善意第三人——B公司相信李某具有出具保函的资格。因此当A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时,B公司理应按照保函约定要求某银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损失及影响:本案中,李某由于未经总行批准,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其所在银行被司法机关判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造成银行近40万元的经济损失。

简答题
1

请结合以上案情,从犯罪人和银行方面简要分析原因并从银行角度做出反思。

正确答案

犯罪人因素:本案中,李某既未充分调查债务人A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和现金流相关情况,也未责令A公司提供反担保,属于典型的风险意识薄弱的银行从业人员。
银行因素:李某为A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函的行为属于明显违规行为,但其所在网点无人向上级行合规部门反映,上级合规部门在例行检查中也从未发现,侧面反映所在行内控管理的薄弱。
反思:本案中,李某作为银行基层机构的“一把手”,严重违反职业操守,肆意妄为却未能受到任何监督的现象,应该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深刻反思。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保函业务的管理;二是要有效约束基层“一把手”的履职行为;三是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风险排查。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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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基本案情:G银行某网点负责人俞某,其亲戚方某请其在B市帮助融资,并许以高额利息。在多次利益驱动下,俞某自2010年6月起,以资金搭桥、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帮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名义,向银行客户、有资金实力的朋友、同事等筹集资金。  2011年上半年,其朋友沈某等人拟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沈某等人陆续将注册资金6260万元汇入筹备公司的临时账户后,俞某提出设立小贷公司手续复杂、周期较长,愿意将部分闲置资金代为理财并支付相应利息。其后,俞某陆续将用于注册的6260万元资金放贷给方某。2012年秋,俞某在方某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盖有小额贷款公司印章的收入,涉及资金2400万元,还向部分出资人出具了某公司担保的借条,涉及资金约1400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沈某等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审理认为,俞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27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作案手段:俞某利用身边朋友手中掌握闲散资金无处投资的机会,以帮助投资或集中购买理财产品为由,按照超过银行利息数倍的收益向社会公众和朋友吸纳资金,再将非法融资款项转借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赚取息差。一旦下游资金出现断裂,俞某非法集资的本金和利息势必无法挽回。  损失及影响:对于犯罪分子俞某来说,因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扭曲,没有经受住诱惑,前半生努力所获得的一切付诸东流。  对于广大集资被害者来说,骗局破灭后,绝大多数受害者基本血本无归。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观念不理性,风险承受能力差,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要求政府赔偿,酿成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对于俞某所在的银行来说,虽然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面对一些无理的诉讼也被迫抽调人力物力去应对,不可避免的给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尤其是负面消息比较关注,银行员工的犯罪行为在被媒体报道后,对银行的声誉不可避免的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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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宗经济案件时,发现某银行员工李某有挪用银行资金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李某在1993年至2008年担任某银行基层网点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向存款人开具空白凭证及出具借条等手段,累计从9名客户处吸收存款60余万元不入账;并通过开具虚假存款等方式挪用银行资金近5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其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先在外地向储户揽储后,欺骗储户称要回网点所在地办理正式存款手续不入账;二是出具空白存款凭证给上门储户,从而吸收存款不入账;三是私下向储户出具借条等凭证代替存单;此外,李某挪用银行资金的方式包括:一是对大额储户开具相同金额的虚假存单,而仅将其中小部分资金入账,其余资金挪作他用;二是将回收的贷款不入账;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立据贷款挪用资金。  损失及影响:对储户而言,其通过银行存款的本意主要在于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并且获得利息收入,而李某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蒙骗储户,将储户本应存入银行的款项不入账而挪作他用的行为,使得储户和银行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存款法律关系,储户的资金并没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处置,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虽然李某所在银行并没有接到客户的存款,但是李某作为银行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银行名义向储户吸收存款,构成职务代理,应由所在的银行承担违法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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