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0年9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统一了我国不同特区原有的不同外资银行监管标准。该条例适用于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还适用于外资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或者合资设立的财务公司;
2、2001年底,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相应修订。2003年,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中国银监会后,银监会再次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贯彻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精神,同时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开始衔接;
3、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5周年的日子,也是国内金融业5年过渡期保护的结束,按照入世承诺,我国需要解除对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与客户限制,国务院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于12月1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