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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2012年6月3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

简答题
1

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

正确答案

本题涉及因交通肇事引起的共同侵害他人人身的侵权案件。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赵某、刘某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行为。因为,赵某、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本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正确答案

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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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在A地有一旧房,经朋友介绍于2002年5月20日起租与赵某居住,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租金每年一付,在每年5月20日至6月1日间由赵某汇入张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2002至2005年赵某每年均按约支付全年的租金。2005年9月起张某被派往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工作。赵某与张某也因交往而熟悉起来,张某主动提出自2005年6月起租金降为每月1100元,支付方式照旧。2006年6月3日张某在上海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赵某未按时将租金汇入其账户,遂于6月5日致电赵某询问,赵某称因其手头有点紧暂时没钱,过几个星期立即将租金汇入账户。张某相信赵,就未再追问。后张某一心忙于工作,一直疏于询问此事,直至2007年6月10日张某再次查帐,发现赵某一直未存入其账户一分钱,张某再次打电话给赵某,赵支吾唐塞。张某于2007年6月21日向A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的租金共24200元。赵某答辩称此案已过诉讼时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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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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