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会计凭证,要求内容真实,摘要简明,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得有任何涂改。
(一)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做到不错不漏;
(二)各种凭证的字迹要写清楚,易于辩认;
(三)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并应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或使用不规范的写法;
(四)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预先印有编号的,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部保存,不得撕毁。
(五)提交信用社的各种结算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一律不准更改,其他内容更改时应由原制证人签章证明。
(六)套写凭证可使用圆珠笔填写,单写凭证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填写支票应用毛笔或碳素墨水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