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随后其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由控诉方承担。因此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显然不是证明责任,而是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要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被打成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然被害人李某也可以提供证据,但这是她的权利而不是证明责任。
答案解析
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正确答案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本案中,首先需要证明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需要证明与王某故意伤害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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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简答题)
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简答题)
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简答题)
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简答题)
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简答题)
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简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0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