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①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畴。即犯罪分子按照初建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所谓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①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祷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畴。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畴以外的犯罪人自己实施的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答题)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