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缓刑,指对原判刑罚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有一般缓刑制度和特殊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两种。所谓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一般缓刑,应当遵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指宣告刑而不是批法定刑。
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告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适用缓刑,应当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所谓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①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所谓战时,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鼾突发性暴力事件是,以战时论。
②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③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