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因产生依据不同而性质不一,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在性质上区别显著。瑕疵原为合同法上的概念,瑕疵责任属于一种担保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这种保证义务即担保,包括明示保和默示担保。产品存在瑕疵,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担保义务。因此,产品瑕疵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或者说是违约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因其特殊性,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脱离合同责任的属性,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尤其是在各国适用严格责任制度以后,产品缺陷责任又突破了一般侵权责任的理论。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不问主观上有无过错,而只看结果——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就要付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而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实行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因而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