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纵向: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6个部门组成。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各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加以调整。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
横向:1.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在我国,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这也培训。
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4.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我国成人教育形式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5.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6.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