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人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在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送子女或其他监护人人学。
(2)不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辍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的,以及其在校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简答题)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家庭”的含义是什么?它的职责都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