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监护制度补充主体能力制度,补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瑕疵,使其民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
(2)通过监护制度固化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范围,明确亲属间具有强行性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3)通过监护制度及于其存在必然联系的代理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既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和利益,又可活跃民事活动,促使每个民事活动都能正常运转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4)不仅涉及的那一的民事活动秩序,而且关系着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利益。
(5)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备、健全的条件下,国家公力救济明显不足,一部分保障性工作必须依靠家庭和亲属来完成。不能受到家庭监护的人,则通过社会性、政府性和公共福利性的监护机构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