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代大文学家刘禹锡天与人交相胜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天与人各有所能,天人双方的关系是相补的。二是天与人各有所胜。天人既然各有所能,在其所能的方面必然超胜于对方。人力需要建筑在自然力的基础之上,双方相互作用。三是天无意识,其胜人不过是自然本性而已;人却是有意识地胜天,自觉改造自然。这就既反对了目的论的思想,又防止了忽视人的能动性的宿命论的弊病。总之,天永远按自身固有的特性规律变化,而不干预人事;人却依靠自然提供的条件,运用其特殊的所能治理万物,但又不干预自然变化本身。
(2)天人交相胜、尤其是人胜天在刘禹锡看来是有条件的,即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基础的法制的执行情况。如果法大行,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天命就没有流行的市场;法小驰,人道混乱,天命也就乘虚而入;法大驰,人道完全被破坏;一切也就只能取决于天命。天胜人或人胜天又同客观情况的变化和人对此变化的把相关,“人道昧”还是“人道明”,是判定天胜人还是人胜天的最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