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效果不等于销售效果销售效果是全部行销要素的合理组合和共同努力结果,广告只是行销要素之一。一般来说,广告主总是希望广告运动能实现产品或服务的行销效果,或者竟以行销目的为广告目的。以广告的终极目的而论,毫无疑问是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但是行销目并不等于广告目的,销售效果并不等于全部的广告效果。因为行销目的实现,必须依赖全部行销要素的合理组合和共同努力,行销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因素出问题,或组合上不协调,都会影响销售效果,影响行销目的的达成。广告不过是行销推广中的一个要素,整体行销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是为一个产品或劳务所作的销售讯息的传播,不过是执行行销计划所需的工具之一而已。从行销系统与行销目的的整体关系来说,销售责任是不可能由广告独自来承担的。广告具有迁延效果。单就广告的销售效果来说,通常也很难清楚准确地加以界定。
2.以销售效果作为广告效果,不仅在理论上很难成立,在实际衡量与评定上也很难界定.销售效果是全部行销要素合理组合与共同努力的结果。
3.广告具有迁延效果。譬如,广告之于销售,有时能产生即时销售结果,而许多情况下,销售结果在较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生。这是因为,消费者对某一产品或服务,从认识到采取购买行为,往往需要有一个过程。此外,还有一个现在需要与迟缓需要,以及现时购买能力的问题,因此存在一个广告的即时效果与迁延效果的区别。而行销效果通常是以某一特定期间为衡量标准的,因而广告之于销售的迟延效果常不在考虑之列。
4.广告具有品牌积累效果。广告推广一方面不断促进着即时销售,一方面又在不断地塑造着品牌形象、企业形象,不断积累着品牌、形象效应。广告推广所积累的品牌、形象效应,一方面表现为品牌、形象的利销性,不断促进着产品或服务的长期销售,此一方面的效应可视为前面所说的迁延效果,或者说是广告迁延效果的一个重要构成,可置而勿论;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品牌无形资产的积累。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主张以销售效果作为广告效果,不以销售目的作为广告目的,而主张以广告传播效果为广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