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家的形成。霍布斯认为,理智使人发现了自然法。但这只是导致人类和平的信约,信约如果没有权利作为后盾,就是一纸空文。如果要解决人类和平的需求,只有人们之间订立契约,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放弃的行为是相互平等和毫无保留的,放弃的权利被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来代表。
(2)国家主权与主权者。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主权是处理国家一切事物的一切权利,是国家的灵魂,所以体现它行使它的主权者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第一、主权者对臣民具有绝对的权利。第二、主权者也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第三、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第四、主权者的权利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3)国家整体理论。霍布斯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学说中并未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而相反得出了君主专制的结论,所以霍布斯推崇的理想政治管理形式为君主制。在他看来,在君主国中权利掌握在一个人手中,可以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最和谐的融为一体。君主权利具有很多优越性,第一、君主可以使君民利益相一致。第二、君主个人决断无矛盾。第三、君主制不会引起内讧。第四、君主亲臣能害人也能救人。最后、君主国的均为如果被不能明辨是非的幼孩继承,可能引起内乱,但这只能由于臣民的野心与不义。总体看来,最符合霍布斯的理想政府形式是君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