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是较高一个审级,是正常的一个诉讼阶段,在我国它不但是上诉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而再审程序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诉讼的特殊阶段和补救性质的程序。
(2)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曲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既可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个别情况下可由上两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3)审理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则按再审法院的审级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程序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5)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和公职人员、有权提起抗诉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再审条件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6)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只要当事人对第一审程序裁判不服,即可上诉。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必须是发现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调解协议实属违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
(7)提起的时间不同。提起第二审程序,即上诉,对判决,上诉期限15天;对裁定,上诉期限10天。而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和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都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则为2年。
(简答题)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即上诉审)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