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否则无权信托;受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及委托人要将财产权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2、信托以充分信任为基础:信托更强调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尤其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一方授信于人,一方接受信任。充分信任表现在,在信托期间,委托人将财产的所用权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并不再拥有处置权,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自主运用信托财产,在不违反信托目的的前提下,其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一方面,委托人为受益人的目的而设立信托;另一方面,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运用。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所用者,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拥有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用,受托人对财产的所用权是一种有限的所用权。
4、委托人或受益人自担信托财产的损益。受托人在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即履行了“善良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计算,并由受益人或委托人承担或分享。
5、手续费是信托报酬的形式。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信任的理财专家,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或代办事务”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