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财产权作为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指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充分信任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这种充分信任表现在:在信托期间,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并在信托期间不再拥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权,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自主运用信托财产,在不违反信托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是指: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由受益人享受。
(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是指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不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事先确立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