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中时间、空间的表达及要求:公文语言属于非形态语言,其时空表达方式多采用实词来表示,如名次中的方位词、时间词,表示专有地名的名词等。在时间表达上,公文用于多要求准确、具体的表示某个确定的时间,如:“公元1999年”、“五一”、“国庆节”、“三点十分”等。但在一些情况下,也表示某一段时间和经常状况,如“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等。在空间表达上,公文用于多为处所的表示。表示空间的公文用语大体可分为四种情况:用于表示地方的专用名词,如:“中国”、“通县”、“太平洋”等;指代处所的代词,如“这里”、“那里”等;非专指固定地方的处所词,如:“四面八方”、“到处”等;名词加方位词构成的名次短语,如:“队伍左侧”、“北京以南”等等。总之,公文用语中的时空概念要准确、严谨,应尽量采用有关标准中的规范化用语。如:时间的表述应做到完整、具体,“2000年”不能简写为“00年”,应写全年年份、月份、日期,不得滥用省略。空间的表述应使用规范名称(包括标准译名),不为人熟知或由重名的地名,前面应冠以所在国家、省、市、县名称。
(2)公文中数量的概念及其表达:公文中数量的表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法规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如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明确指出:“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指出:“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特殊规定之外,其他要求同前述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相一致。此外,公文中运用数字时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表示减少、降低、缩小等概念是不能使用倍数表达;第二,使用概数时,应尽量避免歧义,如:“两个以上的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应确切的表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