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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内审结,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A1个月

B3个月

C2个月

D6个月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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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空题)

    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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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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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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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员工发生与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劳动纠纷或争议时,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作出相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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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劳动争议诉讼的二审判决确有不妥之处,代理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依法申请再审或向()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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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02年杜某所在的东南财经学院进行体制改革,杜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2002年10月起杜某所在的公司和杜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杜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杜某于2002年9月20日与精益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杜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杜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6年8月,精益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精益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精益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杜某。2008年7月25日,精益公司向杜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精益公司对杜某的雇用将于2008年10月31日解除。精益公司向杜某发放工资至2008年10月31日,之后杜某离开精益公司。后杜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精益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精益公司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精益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精益公司和杜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精益公司无需向杜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杜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整,民事调解书确认精益公司给付杜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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