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即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再进行一次特殊调节。同时,对选定的特殊应税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需要限制和控制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实行较重的税负。
(2)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
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的消费量一般都比较大、使用面广,其税源充足。另外,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消费品有些本身就是具有重要财政意义的产品,因此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
(3)消费税具有征税项目的选择性
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选择了包括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和限制消费的消费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既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又可以发挥限制有害消费品的使用,抑制不良消费行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
(4)消费税具有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消费税选择在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税源比较集中,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的流失,一方面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