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世纪,“国家主权”这个近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概念已经提出来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学者们从这种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国家,是必然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义务的,仅仅是出于一种“礼让”,而且必须与本国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不相违背时,才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这种思想加以系统化,从而提出了他有名的三原则,就是: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致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简答题)
简述国际礼让说中的三原则的内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