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志自由从消极意义看,就是先天的不正确性,从积极意义上看就是主体自主自觉的能力,是主体具体的,现实的自由。
(2)意志自由是特殊性普遍性的统一,又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前者指意志是个人的意志,是特殊性;自由代表着意志中的普遍规定性,反映着普遍的规范。道德自由就是主体行为体现着普遍性的成分。
而后者是指:意志作为主体个人的意志,意志活动在扬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使其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把主体内要求变为客观要求而使之统一起来。
(3)意志自由的上述特性充分表现在人在面临道德冲突时,出于责任、义务、和良心而作出自由选择的活动上。
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首先表现为主体的认识能力。道德生活必然存在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深刻理解这种利益关系中包含的客观必然性,就为道德选择的自由打下了基础。在这种活动中,意志自由又表现为主体的选择和决定能力,主体不仅能够分辨善恶是非,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行动来择善与恶。
然而,道德认识只是意志选择的前提,意志是现实中的意志,它是受现实利益影响的,要通过意志自由实现道德自由,使知行统一,还必须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