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自主尝试的融资方式创新。1992年,中国证券市场发行了境内第一只可转换债券,即宝安转券。三年后,宝安转券因转换失败而导致债务人宝安公司斥资近5亿元进行兑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了很大的压力。1994年,《公司法》对可转换债券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将其归于“公司债券”一章,并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票和债券双重性质,要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必须同时符合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1995年,南玻、中纺机B股可转债等,是境内企业海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开始。
1996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提出要选择有条件的股份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开辟新的融资渠道。1997年3月,8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提出,选择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3月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国有大型企业。此后三年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被限定在国家确定的500家重点国有企业中未上市的公司当中,发行规模为40亿元,上市公司暂不列入试点范围,这样一来,可转换债券事实上变成未获得发行股票额度的大型国有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的替代方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制定了一些配套办法,如《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等。
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取消了股票发行的额度管理和审批制,使得可转换债券作为股票额度替代产物的意义基本丧失,可转换债券开始转向市场化发展阶段。2000年之后,一些上市公司也开始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尝试。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2006年,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取代上述监管规范,将可转换债券作为公司的一种常规融资工具进行规范,这对于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