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多数国家将重整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2)程序启动的私权化。重整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公司的股东提出,但法院不能以职权启动。
(3)过程的公权化。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贯彻了国家干预主义。
(4)程序的优先化。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优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
(5)目标的多元化。重整程序不仅要清偿债务人的对外负债,更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简答题)
试述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