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原则要求学校的管理行为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一、主体合法,即行使学生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在教育实践中,并不是学校中的任何工作人员都是学生管理的主体,都具有相应的管教权。各国教育法中往往明确规定了有关主体的管教权限,非主体行使、跨主体行使都是违法的。
第二、内容合法,即学校对学生的各项管理行为和权力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尤其要将学生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明确知悉本国的法律规定中,中小学生有哪些权利,哪些权利在教育过程与学校生活中受特殊保护。在教育与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考虑到中小学生的权利是否受到保护,做好其权利被侵害的预防工作。
第三、程序合法,是指学生管理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基本涵义在于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包括: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时间;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听取申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