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6)仲裁庭应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者其它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
(简答题)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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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一般程序与原则有哪些?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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