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医嘱是指医师根据病人病情需要开立的,有效时间在24小时之内,一般仅执行1次的书面医嘱。有的医嘱需立即执行,部分医嘱有限定执行的时间,如手术、检查、X线摄片等。
1.医嘱由医师直接书写到医嘱单上。
2."护士签名"栏由处理医嘱的护士签名,以对处理医嘱的正确性负责。
3.输血需两人核对后方可执行,执行人与核对人均应在"执行签名"栏内签名。
4.医嘱取消时,医师在需要取消的医嘱上用红笔写"取消",并在该医嘱的右下角用红笔签全名。
5."今晚、明晨禁食"等一类医嘱由负责护士通知病人并签全名,执行时间为通知病人的时间。
6.要求立即执行的"st"医嘱,需在15分钟内执行。
7.临时备用的"sos"医嘱,仅在12小时内有效,若在12小时内未使用,则由护士用红笔在执行时间栏内写明"未执行",并在护理记录单内说明原因,在签名栏内签名。
8.各种药物过敏试验,如青霉素、链霉素过敏试验,其结果记录在该医嘱的末端,用圆括内加标示符号表示,阳性结果用红笔记录为"(+)"。在执行时间栏内填写做皮试时间。
9.因故(如缺药、拒绝执行等)未执行的医嘱,应在执行时间栏内用红笔标明"未执行",并用蓝笔或黑笔在签名栏内签名,其原因应在护理记录单中注明。
10.需要将医嘱转抄执行卡的医院,在临时医嘱单内可增设"核对人签名"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