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是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布告”词义演化。我国古代,由官府晓谕、劝诫民众的公文,以“榜”、“示”为文种。而“布告”,只是公文表述的常用术语。
作为词素的“布”字,最初涵义是:
(1)陈述。
(2)记载。如“文、武之道,布在方、策。”
(3)传播。经过世世代代反复运用,“布告”中“布”的字义最终定型为“发布”。
作为词素的“告”字,基本涵义为“告知”;发展涵义为“告诫”。“诰”字的涵义变化,带动了“告”字的字义发展。第一阶段,“诰”为“告”之本字。涵义仅为“告知”,故上、下均通用“诰”字。第二阶段,下对上陈述,创用“告”字;上对下告诫,才用“诰”字,故君、臣诫下之辞,都可称为“诰”。第三阶段,汉朝以来,仅皇帝之辞可称为“诰”,臣子避嫌,故官署诫下之辞,也改用“告”字。第四阶段,随着“诰”(及以后的“诰命”)成为君命文种之一,为避免与之混淆,皇帝的诏、敕文书中表述训诫之意,也可用“告”字。布告文种确立。
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同年11月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
(3)1914年5月,袁世凯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4)1916年7月,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布告的用途规定:
(1)基本用途。“官署对人民宣布(或表述为宣示)事实”,是历次程式的一致规定。
(2)发展用途。“对公众有所劝诫”,这是1928年6月以来由国民政府历次《公文程式》所增加的规定。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两项用途规定,与古代作为公文术语的“布告”之“告”字的两项涵义,恰巧吻合。
(简答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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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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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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