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失效时间即公文现行效用时间范围的终点,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文本身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到期自行终止。
(2)由其他合法公文规定公文现行效用的终止日期。
(3)效力等级高的有效公文生效后,与之相抵触的效力等级低的公文一律即行失效。
(4)公文被具有法定权利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命令废止、撤销而失效。
(5)公文随相应新公文依法生效而全部失效而部分失效。
(6)公文所针对的事物本身具有明确的有效期限,逾期公文自然失效。
(7)公文针对的社会事实已完全消灭或公文规定的任务已完成,公文自然失效。
(8)公文制发机关不复存在,又无其他合法机构继续承其相应职能的,机关被撤销之日起公文失效。
(9)不具备反复适用性质的公文,其所针对的事务已一次性处置完毕,除法律、法规或其他有效公文有专门规定外,公文不再适用于处置同类事务,自行失效。
(10)不同作者就同一事项前后制发有不同规范性内容的公文,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效用等级低的公文全部或部分失效。若公文的效用等级完全相同,一般由双方作者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裁断,撤销、废止或纠正其中不一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