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情感主义理论的总结。如同所有元伦理学共同关心的问题一样,伦理学的语言分析,是史蒂文森的伦理学的中心内容和探讨的主题之一。他认为,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描述性的,主要用来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二是能动的用法,其目的在于发泄情感、产生情绪。在史蒂文森看来,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是情感性功能。道德概念的主要意义是情感性意义。那么,当我们用这些术语、概念构成某种道德判断时,就绝不是仅仅在用它们来描述,记录或揭示事物的现象或其本质性规定,而主要是通过运用它们来表达我们的情感和态度。
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实,而是创造影响。道德判断不仅具有表达判断者的情感的功能,而且具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也就是说,通过判断来影响他人的道德态度与情感,使之改变或增强。(大纲P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