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原新药技术转让资格的审批,无需先行申请新药证书副本。
(2)新药技术转让按药品补充申请的办理,由新药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共同向受让方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申请。
(3)受让方所在地省级药监局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抽样。
(4)国家药监局进行全面审评。
(5)监测期内的药品,不得进行技术转让。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6)限制多家转让:持有新药证书但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可转让一次;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转让者,应同时申请注销原批准文号;首次转让不能实施生产的,可再转让一次,但要注销原受让方的药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