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试述叶燮表现客观事物的“事、理、情”的观点
正确答案
作者指出作诗之本,就被表现的客观事物来说,可以用理、事、情三者来概括,从客观事物而言,理、事、情有自然之物与社会事物的分别,对于自然之物来说,理是物的本质,事是物的存在,情是物的情态。而对于社会事物来说,理是指道理,事是指所发生的事件,情是指人的感情。叶燮虽对二者没有作出分别,但实际上其讼理、事、情是兼有以上两方面的含义的。诗歌虽是抒情的,但并不排除理和事,只不过诗歌所写的是“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要“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这样诗就与文区别开来了。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