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证明,在使用限量内长期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
(2)不影响食品自身的感官性状和理化指标,对食品营养成分不应有破坏作用。
(3)食品添加剂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并批准执行的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4)食品添加剂在应用中应有明确的检验方法。
(5)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使假、伪造为目的。
(6)不得经营和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及污染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7)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使用目的后,能够经过加工、烹调或储存而被破坏或排除,不摄入人体则更为安全。